1、办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2、服务对象
全区范围内的电站锅炉、蒸发量为400吨/时以上或者设计压力大于3.82MPa的锅炉和1000m3以上(含1000 m3)球罐监督检验、进出口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等。
3、办理条件
(1)被监检设备及环境应满足检验工作的需要。
(2)制造单位须随时提供如下资料:
①制造资格许可证;
②本单位现行《质量手册》;
③焊接、探伤人员一览表;
④焊接工艺一览表。
4、办事程序
产品开工报检:
①在投料前,填写产品开工报检单,准备好产品图样;
②来院或电话约定监检具体事项;
③对监检工作提供必要的配合;
④派员实施监检;
⑤缴纳监检费,领取监督检验合格证。
5、办理时限
①受理用户检验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安排驻厂监检;
②监检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监检报告
6、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桂价费〔2007〕301号《关于正式制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
收费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