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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关于锅炉水(介)质、燃料等样品邮寄报检的
温馨提示
信息来源:内部提供 发布日期:2024-09-03 浏览次数:1550

一、报检

1.进入广西特检院官网,网址www.gxtjy.org,右上角下载中心里面找到对应的检验检测委托单(申报单),填写好后跟着样品(按专项要求)一起邮寄到广西南宁市邕宁区仁信路25号,广西特检院3号楼业务受理工作台收,电话0771-5316669,不需要网上报检。图示如下:

2.未按照本提示要求,如样品标识不全、规格不符或委托单填写不规范、信息不完善、材料递交不齐全等情况,将影响正常受理。

二、报告领取

1.本单位优先提供电子报告和发票,电子报告与纸质报告有同等法律效力。企业可通过企业服务平台网址:http://111.59.8.46:8089/qy注册后自行查询和下载检测报告,也可通过该平台查询缴费情况和发票。平台查询问题和报告领取问题,请联系电话0771-5329755。默认先缴费后发报告,如需要先领取报告后付款的,请与检验部门说明,依据相关合同规定可先发报告,联系电话为0771-5849012

2.请用铅笔在检验委托单空白处填写个人电子邮箱,方便系统故障时,接收电子收费通知单、委托单或电子报告等。

3.一般情况下,锅炉水质检验报告和燃料检测报告为15个工作日内出具,有机热载体检验报告为27个工作日内出具,其他检验检测报告依据协商、协议确定。

4.锅炉水(介)质可办理加急检验,锅炉水质加急检验一般为3个工作日,锅炉有机热载体加急检验一般为5个工作日,如需办理请咨询0771-5316669

三、专项要求( 需注意,不恰当的取样方式会造成检验结果不合格。)

3.1锅炉水质

1)在运行的锅炉,每台炉需检测两个水样(给水、锅水),给水取样点为给水箱,锅水取样点为取样冷却器出口或水位计,需在锅炉运行1-2小时后取样,不可在停炉和刚开炉时取样。电站锅炉视情况还需

送检饱和蒸汽、过热蒸汽。

2)运送水样的容器须为干净的2.5升白色塑料壶(附图1),禁用可乐、矿泉水瓶等影响检测结果的容器。取样前务必用清水清洗干净、待测溶液润洗2-3遍。

3)委托单位应在水样瓶上粘贴标签(标签1),注明单位名称、水样名称(锅水或给水)、补给水处理方式(软化、除盐等)、锅炉型号、产品编号、取样时间等信息。

4)如果同时送检工业锅炉水质和电站锅炉水质,请分开两张委托单填写信息,如有共用给水情况也需注明,表单中未详尽的内容可填在备注栏处。

3.2锅炉有机热载体

3.2.1未使用有机热载体

1)报检需附上有机热载体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及有机热载体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型式试验报告和有机热载体出厂检验报告由热载体生产厂家或经销商提供,需要在有效期内。)

2)未使用有机热载体在注入系统前需进行验证性检测。取样要求:请从运抵使用单位现场的批量有机热载体中抽取样品(在油桶中抽取,严禁在管路中抽取)。取样量不少于2升,样品用2.5升白色干净且干燥的塑料壶或铝瓶(附图2)运送。

3)委托单位应在瓶上粘贴标签(标签1),注明单位名称、样品名称(导热油)、锅炉型号、产品编号、取样时间等信息。

3.2.2在用有机热载体

1)报检需附上特种设备使用许可证复印件(或提供锅炉出厂编号、产品编号、生产编号)、有机热载体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有机热载体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由热载体生产厂家提供交予使用单位。)

2)正在使用的有机热载体至少应每年取样检验一次。所取样品数量不少于2升,样品用2.5升白色塑料壶或铝瓶(附图2)运送。所取样品温度应不高于50℃。请在锅炉系统内取样,不得在膨胀槽、低位槽取样。取样过程不可混入外来水分及其他杂质。

3)委托单位应在瓶上粘贴标签(标签1),注明单位名称、样品名称(导热油)、锅炉型号、产品编号、取样时间等信息。

1(锅炉水质样品壶)              2(导热油样品壶)

3.3燃料

为保证检测和留样工作,固体燃料取样量应不少于2.0kg,大块固体生物质燃料应尽量破碎小一点,灰渣取样量视检测项目多少而定,一般不少于500克,用密封袋密封好,样品若出现破损,将会影响检测结果准确性。燃料油取样不少于1.5升,建议用干净且干燥的铝瓶(附图2)运送。每个样品需粘贴标签(标签2),注明单位名称、样品名称(煤、甘蔗渣、树皮等)、取样时间等信息。本院检测结果不对样品来源负责。

3.4其他水质、石油产品。

参照3.1锅炉水质和3.2锅炉有机热载体要求。本院检测结果不对样品来源负责。

3.5环境空气、废气检测

1)此类别检测暂不接受邮寄样品,需客户自行取样来院本部报检,或根据合同(协议),由院本部派人去现场检测。客户请先与检测部门联系后再进行报检。

2)报检前,委托单位需在样品上粘贴标签(标签3),注明单位名称、样品名称、取样位置、检测项目、取样时间等信息。

四、标签参考

详见附件1

五、委托单填写参考

详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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