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收费管理,确保我院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程序符合《关于正式制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7】301号)文件以及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要求,现根据该文件附件第五条第(十五)款规定:“受检单位应在报检时缴纳检验费,最迟应在现场检验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缴纳,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付拖延。”我院即日起实施以下措施:调整特种设备企业服务平台报检系统部分功能,针对未按规定缴纳检验费的单位,关闭“相应报告的下载、查看功能”,待确认费用缴清后,即可下载检验报告。
请还未按期缴纳费用的各单位尽快办理费用缴纳,以免影响贵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