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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规依纪依法履行好纪检监察职责
信息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发布日期:2020-07-14 浏览次数:7050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是党和人民信赖的纪律部队,必须以更高的政治站位和工作标准履职尽责,确保依规依纪依法正确行使纪检监察权,不断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深刻把握纪检监察职权内在特征

有职必有权,有权必有责。随着“三项改革”的深化,纪检监察权内涵深化、外延拓展,实现了纪律监督和法律监察的深度融合。这一职权由党章和宪法给予最高位阶授权,由一系列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提供全面制度支撑,既有权力的公共性、强制性等共性,又因行权主体和治理客体不同而特性显著。准确把握纪检监察权的内在特征,是依规依纪依法履职的重要前提。

一是鲜明的政治性。纪检监察机关是职权法定、责任重大的政治机关,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履职不是一般性工作要求,而是严肃的政治要求和政治责任,是旗帜鲜明讲政治的应有之义和具体体现。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提高政治站位,把准政治方向,增强政治能力,时刻牢记权力来自哪里、责任落在哪里、界限划在哪里,在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适应并体现这一本质属性。要深刻认识到优化纪检监察职权配置是加强党的领导的重大政治抉择,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重要政治保证。依规依纪依法履行纪检监察权,首先要善于从政治上发现和解决阻碍全面从严治党行稳致远的深层次问题。

二是高度的复合性。“三项改革”全面推进以来,成功实现了党领导下反腐败资源力量的全面集成和权能升级,纪检监察权在一系列改革创新的化学反应中淬炼成型。一方面,合署办公的纪委监委一体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手握党纪、国法两把尺子,坚持纪法双施双守,必须实现应纪则纪、应法则法,权威高效、规范有序。另一方面,面对全覆盖、宽领域的监督监察对象,面对党和人民的新期待,必须将政治思维、政策思维、纪律思维和法治思维相贯通,打好精准用权、科学施策的“组合拳”,才能发挥出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整体优势。

三是严肃的斗争性。从本质上讲,纪检监察权是与侵犯公权廉洁性的行为作斗争的“治权之权”。它必须紧盯涉嫌违反党纪和职务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和利益相关人员。反腐败实践证明,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一旦深陷贪贿泥沼,为逃避纪法责任往往对抗审查调查、串供销赃毁证,导致执纪执法过程充满曲折性和斗争性。如从法院系统看,广大干警普遍学历较高、专业性较强、知法懂法,但其中亦不乏反调查意识较强、善于掩盖问题甚至以术害法之徒,这不但对派驻机构依法履职提出更大挑战,也给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规范化法治化发展提出更高要求。

切实强化依规依纪依法履职用权理念      

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随着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范围扩大、权限丰富,社会关注度更高,风险和考验更复杂,更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自觉树立科学精准的执纪执法理念,更好地担当中国特色纪律部队正风肃纪、反腐惩恶的职责使命。

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在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砥砺并进的时代背景下,纪检监察机关的履职用权质效,是反映我国治理体系法治化进程的重要刻度尺。只有依规依纪依法用好纪检监察权,凡事重程序、讲规矩、守原则,做到合规合纪合法,确保纪检监察每项工作都严格按照党的政策、规矩和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开展,才能将依法反腐要求落到实处。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驻院纪检监察组在这里当好“探头”更需自我加压加码,强化“不依规依纪依法就是违规违纪违法”等理念,坚持用事实和证据说话,从严落实纪律审查、监察调查和刑事审判等实体性要求和程序性规范,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于各项工作始终。

坚持内部管控与外部监督协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和国家的监督专责机关,必须自觉把依规依纪依法履好职、用好权,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与社会效果高度统一作为奋斗目标。一方面,要严格按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加强内部管理,通过科学的领导决策机制、严明的干部行为规范和细化的审批监管流程,让纪检监察权始终在制度笼子中规范有序运行,让纪检监察干部习惯于在“高度受控状态”下履职用权。另一方面,要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受监督”的理念,习惯于在“放大镜”下履职尽责,并主动接受来自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专业化监督制约和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社会化监督方式,防止纪检监察机关被视为监督“真空地带”,防止出现“内循环”和“灯下黑”。要把纪检监察机关的自我监督与同级党委监督、上级纪委监督和党员群众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快速反应机制。

坚持制度规范与治理效能配套。纪检监察机关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力量,也是党和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要善于通过依规依纪依法治理腐败的新成效彰显中国制度优势。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治理的灵魂在于效能。我们既要认真学习、严格遵循各项制度规范,又要紧盯新时代职能变化、反腐败形势演化等因素,既要科学把握法治精神和执法司法的一般规律,也要充分考虑职务违法犯罪的特殊性,通过法治方式和制度体系固化形成新的纪检监察权运行机制,确保制度创新科学高效、务实管用。实践中必须既积极稳慎又敢于斗争,既遵规守矩又主动作为,善于运用制度化力量破解反腐败一线“瓶颈”问题,丰富积累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实践经验。特别是要充分发挥监察法和配套法规的制度潜能,着力探索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与地方纪委监委的“全天候”紧密协作机制,做实做细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等高效配合的长效机制,在实践中扎密扎牢制度笼子,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不断拓展提升执纪执法质效的路径方法

纪检监察工作的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都很强,必须以更高站位、更严标准和更宽视野奋发有为,同步提升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工作质效,全面彰显党纪之严、国法之威,为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进一步增强“全要素履职”能力。改革后的纪检监察机关实现了执纪执法手段的全要素集成。派驻机构是纪委监委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全链条“驻防”中守土有责,在全要素履职中担当有为。既要审查违纪问题,又要调查职务违法犯罪问题,既要监督党员领导干部,又要面对行使公权力的非党工作对象,既要下好政治监督“先手棋”,又要筑牢依法反腐“后防线”,必须将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一盘棋”考虑,将政策资源和调查措施一体化运作,防止“偏纪”“偏法”、畸轻畸重。既要坚持挺纪在前、纪严于法,用足用好“四种形态”,通过前移防线,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一般性轻微违纪问题提醒纠偏、责令整改;又要持续强化第四种形态的震慑作用和治本功能,对调查措施当用则用、应用尽用,严格把握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强化法治“后手”的兜底作用,确保宽严相济、过罚相当。

进一步增强“全方位实战”能力。当前,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但对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一点也不能低估。要针对派驻机构在履职用权中的短板、弱项,推动以案代训、强化实战练兵,保持监督执纪执法力量向一线倾斜,让干部在实战中成长成才,在全员参战中提升掌握政策策略、善于发现问题、运用信息化手段审查调查、证据收集固定与有效运用等专业素养。要打造本领过硬的“战斗队”“尖刀班”,重点提高对职务犯罪疑难复杂问题的应变突破能力。要细化日常监督、线索处置、措施运用等工作流程和操作指南,结合实际完善派驻机构规范化、实战化管理制度框架,为全面提高执纪执法综合能力提供组织保障。要守住实事求是的纪检监察“生命线”,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使查办的每一起案件经得起实践、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进一步增强“全周期管控”能力。随着国家监察立法和配套法规制度不断赋权赋能,反腐败专业力量高效聚合、斗争战线有效延展,涵盖纪检监察工作全过程,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的重要作用,必须强化监督执纪执法权力及其运行风险的全周期管控,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闭合系统和内外衔接、群防联控的责任链条。要以审查调查责任制为枢纽,建立信访处置权、线索核查权、案件调查权、处分决定权、重大事项和突发舆情处置权等应用流程及监管措施。要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和执纪执法“后评估”,重点加强对审查调查工作程序、措施使用、制度执行、定性量纪、处分决定落实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全面检视审查调查实体和程序方面问题,防止执纪执法自由裁量权滥用。要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细化风险防控岗位职责,有针对性地开展法规制度、安全保密、审查纪律等方面教育,并从严执行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回避、问题线索和案件处置失误责任追究、离岗离职从业限制等制度,确保监督常在、形成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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