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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特检院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成本措施的解读
信息来源:市场部 发布日期:2018-09-05 浏览次数:36566

 

广西特检院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成本措施的解读

序号

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成本措施

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成本措施的解读

实施办法

1

农村地区(县城及县城以下)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政府举办的幼儿园、孤儿院、敬(养)老院使用的特种设备各项检验收费全免

按《关于正式制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7301号)规定,农村地区(县城及县城以下)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政府举办的幼儿园、孤儿院、敬(养)老院使用的特种设备各项检验收费一律减半,现调整为全免收。

县城及县城以下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政府举办的幼儿园、孤儿院、敬(养)老院的特种设备法定检验免收检验费。

2

电梯、起重机、厂内机动车辆单项检验测试降为原标准的80%

电梯、起重机、厂内机动车辆的单项检验测试共计23项,包括平衡系数测试、限速度测试、加速度测试、运行速度测试、导轨测量、噪声测量、钢丝绳无损检测、照度测量、接地电阻测量等检验,按《关于正式制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7301号)规定标准的80%收取。

电梯、起重机、厂内机动车辆的单项检验测试共计23项,包括平衡系数
测试、限速度测试、加速度测试、运行速度测试、导轨测量、噪声测量、钢丝绳
无损检测、照度测量、接地电阻测量等测试费用将为原标准的80%

3

射线检测中的γ射线检测,超声波检测中的钢板、复合钢板、锻件,磁粉检测中的钢板、锻件,渗透检测中的面状工件,声发射检测,内窥镜检测收费降低为原标准的90%

特种设备检验使用到的无损检测手段中的γ射线检测,钢板、复合钢板、锻件的超声波检测,钢板、锻件,渗透检测中的面状工件的渗透检测;特种设备检验使用到的声发射检测,内窥镜检测,按《关于正式制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7301号)规定标准的90%收取。

射线检测的γ射线检测收费降低为原标准的90%,超声波检测中的钢板、复合钢板、锻件收费降低为原标准的90%,磁粉检测中的钢板、锻件收费降低为原标准的90%,渗透检测中的面状工件收费降低为原标准的90%,声发射检测,内窥镜检测收费降低为原标准的90%

4

广西支柱产业、重大建设大型企业等大型检验项目实施框架性服务合同化管理,根据检验项目和检验费用数额,通过签订年度服务协议,按价格的80%-90%收取。

广西支柱产业、重大建设大型企业等大型检验项目是指区内重点建设的大项目、民生工程项目、招商引资大项目中,特种设备检验年度费用达80万以上的检验项目,包括委托技术服务在内的总包项目,通过签订年度服务协议,按《关于正式制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7301号)标准的80%-90%收取。

施框架性服务合同化管理,根据检验项目和检验费用数额,通过签订年度服务协议,按价格的80%-90%收取。

5

检验单位提供价格10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到现场工作收取出机费,调整为出机费免收

按《关于正式制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7301号)规定,特种设备检验需用到的贵重仪器设备到现场工作,出机费按设备价格的2%收取,现调整为免收。

特种设备检验需用到的贵重仪器设备到现场工作,出机费全免收。

6

420t/h电站锅炉的外部检验降为原标准的80%

按《关于正式制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7301号)规定,电站锅炉的外部检验按内部检验的20%收取,现调整为按原标准的80%收取。

420t/h电站锅炉的外部检验调整为按内部检验收费标准的16%收取。

7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耐压试验监督降为原标准的90%

按《关于正式制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7301号)规定,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耐压试验监督按容器的容积不同收取,现调整为按原标准的90%收取。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耐压试验监督为根据容器的容积不同调整按原收费标准的90%收取。

8

工业管道在线检验降为原标准的80%

按《关于正式制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7301号)规定,工业压力管道在线检验按全面检验收费标准的50%收取,现调整为按原标准的80%收取。

工业压力管道在线检验按全面检验收费标准的40%收取。

9

公用管道与长输管道检验的定期检验降为原标准的90%

按《关于正式制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7301号)规定,公用管道与长输管道检验的定期检验根据具体项目按标准收取,现调整为按原标准的90%收取。

公用管道与长输管道检验的定期检验按原标准的90%收取。

10

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经检验不合格的,必须进行复检,复检费降为原来的80%

按《关于正式制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7301号)规定,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经检验不合格的,必须进行复检,每次复检按首次检验费的20%-50%收取,复检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现调整为按原标准的80%收取。

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经检验不合格的,必须进行复检,每次复检调整为按首次检验费的16%-40%收取,复检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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