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办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
2、服务对象
①全区范围内的电站锅炉、蒸发量为400吨/时以上或者设计压力大于3.82MPa的锅炉和1000m3以上(含1000 m3)球罐定期检验、汽车罐车定期检验;
②南宁市、崇左市所有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
3、办理条件
被检设备已经注册登记,检验环境应满足相关规程规定的检验工作需要。
4、办事程序
①设备的使用单位在设备上次检验有效期满前,应提前一个月联系安排定期检验工作;
②定期检验的报检及检验时间约定,采用来人、来函、来电其中任一种形式均可,但必须明确受检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及相关事宜;
③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按《定检准备工作须知》认真做好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对检验工作提供必要的配合,以保证检验工作的安全、正常开展;
④用户交纳检验费;
⑤检验员上门检验; 汽车罐车用户将车开到检验站检验;
⑥检验员出具检验报告;
⑦用户取报告。
5、办理时限
①受理用户检验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联系确定检验日期;
②完成检验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电站锅炉、球罐、事故鉴定报告除外)。
6、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桂价费〔2007〕301号《关于正式制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
收费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