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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压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
信息来源:内部提供 发布日期:2007-06-01 浏览次数:11141

 

1、 办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

2、服务对象

①全区范围内的电站锅炉、蒸发量为400/时以上或者设计压力大于3.82MPa的锅炉和1000m3以上(含1000 m3)球罐定期检验、汽车罐车定期检验;

②南宁市、崇左市所有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

3、办理条件

    被检设备已经注册登记,检验环境应满足相关规程规定的检验工作需要。

4、办事程序

①设备的使用单位在设备上次检验有效期满前,应提前一个月联系安排定期检验工作;

②定期检验的报检及检验时间约定,采用来人、来函、来电其中任一种形式均可,但必须明确受检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及相关事宜;

③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按《定检准备工作须知》认真做好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对检验工作提供必要的配合,以保证检验工作的安全、正常开展;

④用户交纳检验费;

⑤检验员上门检验; 汽车罐车用户将车开到检验站检验;

⑥检验员出具检验报告;

⑦用户取报告。

5、办理时限

①受理用户检验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联系确定检验日期;

②完成检验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电站锅炉、球罐、事故鉴定报告除外)。

6、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桂价费〔2007301号《关于正式制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

收费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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